一、江门市公安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公安规章,部署、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或直接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全市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门(楼)牌、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其组织建设,负责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出入境事务以及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江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监所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管理工作。
(八)负责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的警卫工作。
(九)负责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和治安案件,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十)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一)负责缉私及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十二)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海事水(区)域治安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部门职责
(一)政治处
负责本局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招警、警衔、警察证管理工作;负责协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公安科技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公安民警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和专题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公安民警训练、学历教育和警察训练部门的管理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负责优抚和心理健康服务工作;负责本局共青团建设、妇女、计划生育、警体、警营文化、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本局党的建设及党务管理工作。
(二)审计科
负责本局各类经费、基本建设、信息化工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大宗物品采购以及本局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审计工作;负责对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机关事务管理科
负责市局机关政府采购、基建、保卫、后勤、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等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民警职工膳食等生活福利工作等。
(四)警务保障科
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及负责市局机关的被装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编报、国资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工作等。
(五)宣传科
指导、协调全市公安宣传工作;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信息;负责本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组织及发布新闻等工作;负责公安电视专栏的制作;对本局互联网站进行维护和管理;负责警察公共关系工作。
(六)指挥中心
负责指挥调度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所辖各警种的警力;负责接报“110”、“119”、“120”、“122”警情,指挥、协调并监督警情处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指挥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警务活动;起草综合性、指导性文件、报告,审核以市公安局名义发出的公文;负责督促本局重大事项的落实。
(七)刑事警察支队
负责全市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指挥、协调或直接侦办重大、特大或跨区域刑事案件等;
(八)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全市城乡道路(含辖下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及复议;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
(九)巡逻警察支队
负责治安巡逻执法,维护巡逻辖区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统筹指导全市巡警队伍开展工作,组织业务培训。
(十)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侦办上级公安机关交办和本市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掌握、分析全市经济犯罪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检查、监督全市经济犯罪侦查法制工作;指导全市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
(十一)禁毒支队
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拟订预防、打击对策;负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等。
(十二)治安管理支队
负责全市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指导、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治安整治;负责对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等。
(十三)出入境管理支队
负责审批公民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台申请,签发护照和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制发各类赴港澳台签注;负责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市居留期间的管理工作;审核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居民来本地定居的申请;处理本市发生的涉外案(事)件和内地居民违反有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事)件。
(十四)特警支队
负责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承担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等。
(十五)警务督察支队
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公安督察工作;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受理人民群众对有关警务事项的检举和控告;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审核、执行;受理对下辖各公安督察机构所作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决定不服的民警提出的申诉;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
(十六)户政管理支队
负责全市公安户政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全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审批等。
(十七)法制支队
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解决本地区公安执法问题;编制本地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指导、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指导、办理案件法律审核,开展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管理公安法律文书;组织开展法律学习培训、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十八)监所管理支队
指导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依法对监管场所实施规范化管理,对监所各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所开展被监管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等。
(十九)战训支队
负责公安民警的初任训练、警司警督警衔晋升训练和继续教育训练,组织参训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工作;指导各警种的专业训练、岗位练兵活动以及下属各训练基地的训练工作;负责公安理论研究及实战训练研究工作。
(二十)市看守所
依法对被羁押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负责在押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依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药物和心理治疗,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并对其生活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等。
(二十二)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
贯彻执行有关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工作的法律、法规;掌握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活动的对策、方案;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活动的侦查工作;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案件、跨区域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案件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履行涉及食品药品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公安行政处罚权;负责与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打击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工作合作机制,并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嫌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线索进行查处;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打击走私支队
贯彻执行有关打击走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收集掌握打击走私工作情况、动态,收集、分析、研判有关走私、反走私的情报资料,分析研判反走私形势,组织调查研究打击走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报告和建议等。
(二十四)森林分局
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查处森林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