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公安局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以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我局出台了《江门市公安局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文件依据
1.《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24条。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公规〔2019〕5号)。
三、内容说明
《奖励办法》共6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二)奖励条件及标准。包括奖励条件、奖励原则、排除情形。(三)奖励方式及标准。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立案,按该案查获成品油变价收入的10%以内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符合以下标准的,还将举报人予以追加奖励。其中,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犯罪团伙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至10万元;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至20万元;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30万元。(四)奖励程序。受理举报的各市(区)是各市(区)公安局(分局),具体工作由各市(区)公安局(分局)打私部门负责;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通知举报人。(五)监督及管理。对建立举报奖励档案、执行保密制度和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六)附则。要求各市(区)公安局(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制度,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施行时间
自2020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联系方式:0750-3456205或0750-110
附件:
文件链接: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图解:江门市公安局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jpg
文本解读:江门市公安局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