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2005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因有效期届满,现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对《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交局〔2019〕75号)进行修改(详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三点第(八)项明晰属地政府可根据属地实际确定投放规模,并健全管理机制。
二、第四点第(六)项引用《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二款“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删除与之重复的内容。并修改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表述。
三、第四点第(十一)项第3小点增加了疫情防控责任的内容;第4小点修改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表述。
四、第五点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不一致,删去相关不符合规定的表述,并完善了相关表述。
五、修订和完善了其他条款内容的一些相关表述。
附件: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江门市委网络安全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27日
(联系电话:12345)
(此文件为增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