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支队拟对下列1名外国人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宣布作废。持证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外国人居留许可至江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该居留许可将被宣布作废,居留许可作废日期自公告10日后起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持证人自行负责。
持证人名单如下:
1,VASIEIKINA ALINA,女,1993年01月05日出生,乌克兰籍,护照号码FF727044,外国人居留许可号码101543695,居留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
特此公告。
江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