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经核查,我市现有8817辆(其中大型汽车21辆、小型汽车163辆、普通摩托车8620辆、轻便摩托车2辆、教练汽车4辆、挂车3辆、外籍汽车3辆和小型新能源汽车1辆)在用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但仍未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请相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有关信息请登陆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rajayuj.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2021年12月全市逾期未办理注销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江门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