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排查,我市现有一批在用机动车已超期未办理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其中,大型汽车268辆、小型汽车11431辆、挂车51辆、普通摩托车28029辆、轻便摩托车80辆、外籍汽车7辆、小型新能源汽车83辆、大型新能源汽车3辆和教练汽车33辆。请广大车主登陆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rajayuj.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车辆号牌清单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