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排查,我市现有一批在用机动车已超期未办理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其中,大型汽车260辆、小型汽车9559辆、挂车137辆、普通摩托车23440辆、轻便摩托车32辆、外籍汽车65辆和小型新能源汽车57辆。请广大车主登陆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rajayuj.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3分。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具体车辆号牌
江门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