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我市现有一批在用机动车(号牌号码附后)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仍未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现公告此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相关信息请登陆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rajayuj.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查询。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2021年6月全市逾期未办理注销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