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现将2021年4月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号牌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www.rajayuj.com/bmpd/jmsgaj/tzgg/index.html)公布。该部分车辆已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业务,请机动车所有人按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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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1年4月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内的机动车号牌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