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驾驶人具有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作废。现公告违反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注销驾驶证的人员名单。
违反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注销驾驶证的人员名单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网址://www.rajayuj.com/bmpd/jmsgaj/zwgk/tzgg/index.html)公布,请注意查询(进入附件表格后,按“Ctrl+F”键后输入需核查姓名进行搜索查询)。车管所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