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一)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对因上述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现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的人员名单。
根据规定,每批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的人员名单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网址://www.rajayuj.com/bmpd/jmsgaj/tzgg/jndex.html)公布,请注意查询(进入附件表格后,按“Ctrl+F”键后输入需核查姓名进行搜索查询)。车管所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1.70周岁以上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人员名单
2.期满未换证注销人员名单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