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制发《关于开展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针对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从证据收集、权利告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情形和范围、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确定、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统一了司法尺度,细化了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明确将临床实践中受性侵害产生的多种常见精神心理问题或者疾病的治疗费用,纳入人身损害赔偿合理费用范围。此外,还强调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办案部门有义务及时做好证据收集和权利告知,协助被害人依法主张权利。公安、检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有人身损害情形的,应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的,公检法三家应当主动、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提供必要指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确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必要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强调多部门联动开展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必要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函告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因侵害事件发生,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困难,公、检、法三家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其尽快走出困境。同时注重与团委、妇联、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及时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
《工作指引》的出台,是江门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对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深化落实举措,以进一步提升江门地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