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6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604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
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6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604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