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函》(江教函〔2017〕51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和召开园长、家长座谈会听取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省一级自收自支类从850元/月·生调整为1050元/月·生;市一级自收自支类从615元/月·生调整为765元/月·生。
二、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按学期(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收取,亦可按月收取,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与家长协商确定。
三、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从2018年春季新学期起施行,请你局督促各幼儿园做好收费公示和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