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该价目表执行范围为蓬江、新会、鹤山、江海。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用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和非夏季不同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元。
3、根据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电价分时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时、14-19时;低谷时段为0-8时;其余时段为平段;不执行尖峰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