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蓬江、江海、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中“居民用户以实际用水量减一方水后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收办法,调整为相应降低居民用户的吨水收费额计收。调整后的市区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居民一类吨水收费额由现行的0.86元/m3调整为0.80元/m3;
2、居民二类吨水收费额由现行的0.77元/m3调整为0.71元/m3;
3、居民三类吨水收费额由现行的0.61元/m3调整为0.43元/m3;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问题,仍按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