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荷塘自来水有限公司,江门潮连自来水服务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3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908号)等文件精神,为理顺供水结构,简化水价分类,推进供水价格改革,现就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简化自来水价格分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自来水价格分类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将现行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为原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由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组成,细分为工业用水、经营及行政用水两个细类,经营及行政用水包括原经营服务用水和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为原工业用水;特种用水为原特种用水类别。自来水价格分类适用范围详见附件1。
二、简化后各类自来水价格执行标准
结合蓬江区和江海区的实际,为保持居民生活稳定和促进我市工商服务业的发展,简化水价分类的价格调整坚持“稳中微调”的基调,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保持不变,即:第一阶梯水价1.53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2.3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价4.59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综合平均价1.7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细分为两类,其中工业用水价格保持不变,即维持现行的1.86元/立方米;现行的经营服务用水价格为2.51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2.56元/立方米,简化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经营及行政用水)后,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调整,即统一按2.51元/立方米执行。
3、特种用水价格保持不变,即维持现行的4.36元/立方米。
自来水简化分类价格标准详见附件2。
三、其他用水价格调整及相关事宜
1、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属于非居民生活用水,原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优惠),现根据理顺供水结构、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按非居民生活用水(经营及行政用水类)的价格2.51元/立方米执行。
2、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水实施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在执行的分类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5%,对淘汰类企业在执行的分类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0%(具体企业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3、其他相关水价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及省政策的要求,按现行政策保持不变。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请供水企业积极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新闻舆论,争取社会各界对简化水价分类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关于启动水价联动机制调整蓬江区和江海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江发改价管〔2016〕216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自来水价格分类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
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等用水。
附件2
蓬江区江海区简化水价分类及价格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简化前 |
简化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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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分类 |
价格 |
用水分类 |
价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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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生活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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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 |
1.53 |
第一阶梯 |
1.53 |
维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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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
2.30 |
第二阶梯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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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
4.59 |
第三阶梯 |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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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综合平均价 |
1.75 |
居民生活用水 综合平均价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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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用水 |
2.51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51 |
原行政事业用水降0.0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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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用水 |
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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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 |
1.86 |
其中:工业用水 |
1.86 |
维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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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
4.36 |
特种用水 |
4.36 |
维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