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转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6〕94号)、《关于调整江门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管〔2016〕1114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12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对《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修订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修订版)》,经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