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垂直部门驻江门有关单位,各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区)、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落实工作情况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联合报送至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江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江门市财政局(综合税政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竞争科)。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