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殡仪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 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延用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3 号)等文件精神,《关于制定江门市殡仪馆选择性殡葬服务价格的批复》已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经商市民政局,决定对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制定江门市殡仪馆选择性殡葬服务价格的批复》(江发改费管〔2013〕427 号)予以废止。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