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要点和工作清单的通知》(江府〔2015〕1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大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营造公平正义的诚信环境,经认真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联建共享;注重应用,严厉惩戒”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全面推进失信黑名单信息应用,着力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分别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标准、失信黑名单信息构成、应用、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规范。市信用办牵头推进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应用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二)加强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建设。以工商、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国土用地、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依法纳税、金融信贷、经营贸易、诉讼活动、公共资源交易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建立完善各行业、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实现电子化存储和动态更新,并依法、及时将失信黑名单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披露。
(三)加强重点人群失信黑名单建设。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金融行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人群为重点,建立重点职业人群失信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
(四)建立失信黑名单发布机制。失信黑名单采取统一发布和部门自行发布两种方式相结合。一是统一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统筹安排市属媒体和江门文明网定期统一发布,市发改局负责在信用江门网发布。二是自行发布。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及时公布本部门(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信息。
(五)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大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惩戒力度,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予以严厉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要以行政监管性惩戒带动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舆论媒体在市场交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失信主体的惩戒作用,加快形成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三、责任分工
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失信黑名单建设、应用,实施惩戒。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各类媒体对失信黑名单进行披露,对制度实施成效进行宣传。
(一)市信用办牵头制定并印发《江门市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二)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建立本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并依法实施惩戒,大力推进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
1、工商、食品药品、农业、环保等部门在2015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大力推进行业分类监管黑名单制度实施。
2、国土(用地)等其他部门、行业在2015年9月底前建立并全面实施黑名单制度,切实加大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大力营造公平正义的诚信环境。
(三)强化失信黑名单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信息联络员跟进落实,于每月25日前按时保质将本部门(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信息报市文明办和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研究整合各部门各领域黑名单信息,争取2015年年底前实现各部门各领域失信黑名单信息的共享查询。
(四)发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威慑作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统一安排市属媒体和江门文明网每两个月发布一次失信黑名单信息,实现失信黑名单常态化发布。市信用办负责在信用江门网常态化发布失信黑名单信息,各成员单位负责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依法及时发布本部门(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信息。通过加快失信黑名单信息传播、扩散,加快推动失信黑名单制度,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为实现全社会联合惩戒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加强协同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将协同推进失信黑名单建设、共享、应用、惩戒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做好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实施工作,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信用江门”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