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口岸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口岸经营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现就市各有关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明码标价和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口岸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口岸通关服务的企业(以下合称“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二、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费用(含代收费部分)均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确收费依据(属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填写文号,市场调节的填写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三、口岸经营服务企业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的制作要符合规范(见附件1),标示的内容要做到真实明确,字迹清晰,并长期固定设置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处公布,方便阅读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
四、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所收取的涉及口岸通关各环节的全部收费项目(含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都要纳入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五、蓬江区、江海区范围内实行自主定价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按照规范的收费目录清单表格(见附件2)填写收费情况。填好的表格电子版请于2018年10月27日前发送到江门市电子口岸公司邮箱(jmeport@jmeport.net,联系人:简壁敏,联系电话:138****2295),纸质版请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10月31日前交以下任一地点:
江门中外运仓码有限公司(外海码头)商务部(邮寄地址:江门市外海镇沙津横朗岗沙,邮编:529080,联系人:黄立民经理,联系电话:7365768、138****6393);
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高沙码头)客户服务部(邮寄地址:江门市白石管理区高沙围,邮编:529030,联系人:李文炜经理,联系电话:3292323、137****2900);
江门市电子口岸公司(邮寄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178号1幢103第三层,邮编:529000,联系人:简壁敏,联系电话:138****2295)。
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范围内的口岸经营服务明码标价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由当地发展改革局会同口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参照市的做法于2018年10月27日前将本地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情况报送江门市电子口岸公司。
六、全市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收费目录清单由江门市电子口岸公司汇总后,在江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公布公示。
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和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或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 口岸经营服务收费公示栏(样式);2.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口岸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