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民办学校: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的规定,现再次就我市民办高中教育阶段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民办高中教育阶段收费(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二、民办高中教育阶段收费放开后,学校要严格执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坚持体现教育公益属性原则,应广泛听取社会和学生及家长意见,并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同时,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局将加强民办高中教育阶段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四、《关于调整江门市第二中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江发改费管〔2017〕840号)、《关于调整江门中港英文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江发改费管〔2016〕464号)和《关于调整江门市迪生、广东中加柏仁学校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江发改费管〔2013〕400号)文中有关民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的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