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改局:
根据《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请各市(区)抓紧组织开展2017-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17-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
(一)核查对象
1.核查对象为2017-2018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在我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2017年1月1日前在我省购买且初次注册登记,因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而未在2016年度予以清算,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核查标准
申请核查的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外)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外)并在达到2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4.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5.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三)核查公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三区新能源公交客车核查工作由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申报材料汇总,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资金核查明细表》(详见附件2);
3.相关附件。
(1)第三方机构核查报告及有关材料;
(2)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7)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8)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核查要求
1.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2017-2018年度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核查工作。
2.各市(区)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地2017-2018年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逐辆进行核查和比对,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3.各市(区)要在核查的基础上,撰写本市2017-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报告,并对核查报告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各市(区)要认真总结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二、抽查和复查
市有关部门将在各市(区)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和复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纳入黑名单并取消商标车型在我市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在我市推广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
(二)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
(三)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
(四)存在骗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车辆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六)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2017-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报告需报经本地政府审核后,于7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局(产业发展科)。
特此通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13日
(联系人:张继强,联系电话:395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