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垂直部门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