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江门供电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发改局要主动对接住建部门和属地镇街,建立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一小区一档”,摸底住宅小区外的其他充电设施,确保底清数明。
二、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住建、供电部门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确保2024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2024年10月31日前,对按照次数、时间、功率、电费和服务费等标价形式进行监管并规范;2024年11月1日之后,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监管并结合实际处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加价问题,按照不执行政府定价开展监管并处罚。
五、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63587元执行。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六、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七、各县(市、区)发改局要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提升“获得电力” 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 “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充电设施统一报装、集中建设条件的,强化靠前服务意识,统筹安排公共电网改造计划,提升供电负载能力,保障充电设施接网容量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服务等工作。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八、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加大力度指导和推动街道办、居(村)委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等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细化落地举措、加强政策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