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江发改产业〔2019〕8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抓紧组织开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
(一)核查对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满足《实施细则》中补贴对象、条件等要求,且尚未享受我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核查标准
核查额度、标准及补贴申领条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三)核查材料
补贴对象按照核查通知要求,在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个人购车用户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位购车用户向单位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以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4.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文件;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7.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附件1.1)等材料。
二、核查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2023年度推广车辆申报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分别在江门市及各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各级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县(区、市)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局,并抄送本地区财政局。上报的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资金核查明细表》(详见附件1.3);
3.第三方机构核查报告。
三、其他要求
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充分预留申报时间,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特此通知。
1.2 ___市(区) 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xls
1.3 __市(区)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xls
2 .江发改产业〔2019〕0882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pdf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