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江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依法办〔2021〕7号)有关要求,我局直接适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发改规〔2022〕7号)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从轻处罚清单》和《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粤粮规〔2022〕2号)。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发改规〔2022〕7号)
2.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粤粮规〔2022〕2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