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报来《关于申请江门市2023年度(第二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函》(江供电函〔2023〕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备案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有效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同意你局报来的江门市2023年度(第二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本批新增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8项,合计新装机容量531.84千瓦。
二、请你局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的有关规定,指导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三、如项目的投资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和电力消纳方式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请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粤发改能新函〔2015〕682号)有关规定,及时登录“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填报项目信息。
五、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综合考虑环境气象条件、建筑条件、运输与施工条件等因素,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施工方便、便于系统运行维护和检查等要求。项目设计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六、本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此复。
附件:江门市2023年度(第二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明细表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