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19027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馈。
附件: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2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
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照《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9〕74号)、《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粤财综〔2019〕55号)、《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4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和产品
补贴对象为2016-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地在我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补贴额度和标准
全市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单车补贴标准额(省、市、县三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100%。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单车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
3.2019年6月26日 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对初次注册登记的其他新能源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是指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补贴。
4.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二、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申请补贴的车辆须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请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对行驶里程有要求的车辆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
(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3)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并在达到2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4.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再给予地方补贴。
5.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贴。
6.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车辆已过户并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7.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8.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三、补贴资金承担机制
(一)新能源公交车
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省以下财政补贴资金在市区公交优先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蓬江区、江海区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省以下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按50:30:20比例分担;新会区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省以下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新会区按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2.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省以下财政补贴资金均由各市财政承担。
(二)燃料电池汽车
1.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初次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省以下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区按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2.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初次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省以下财政补贴资金均由各市财政承担。
(三)其他新能源汽车
1.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初次注册登记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省以下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区按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2.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初次注册登记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省以下财政补贴资金均由各市财政承担。
四、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申请与核查
1.申请
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通知(三区公交领域的新能源客车申请核查、清算拨付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补贴对象按照核查通知要求,在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个人购车用户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位购车用户向单位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可以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代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汽车生产厂商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4)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文件;
(5)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7)个人购车用户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购车用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附件1.1)等材料。
2.核查
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将申请材料汇总,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在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发展改革局,抄送同级财政局。上报的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2)《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详见附件1.2)、《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核查信息明细表》(详见附件1.3);
(3)第三方机构核查报告;
公示有异议的,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视情况再次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核查并处理。
(二)清算与拨付
1.清算
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地申请材料后,下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计划(以下简称“清算计划”),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方案。
市财政局根据清算方案,向各市(区)财政局下达资金清算文件,做好省级资金清算、市级资金配套安排工作。
各市(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的资金清算文件,及时将“地方补贴”(含本级配套部分)足额落实到位。
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清算计划发出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通知(以下简称“清算通知”)。
补贴对象按照清算通知要求提供清算所需材料。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行驶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每车一套资料);
(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银行卡(储蓄卡,注明开户支行名称)、行驶证的复印件(均需车主签名,每车一套资料);
由汽车销售机构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委托书(附件1.1)等材料。
2.拨付
市、县(区、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清算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将地方补贴拨付补贴对象。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市发展改革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汽车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资金使用结果开展绩效评价。
(二)对于恶意骗补的企业和个人,将纳入黑名单,列入江门市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车型在我市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在我市推广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要求和规定
(一)汽车生产厂商应当如实向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供在我市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全国平均价格(包括加权平均价格和算术平均价格,计算时去除最高和最低价格)等有关情况,必要时提供合同及发票。
(二)各市(区)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区)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下达项目清算计划。
(三)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8月份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推广情况、本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下一年度的推广计划等。
(四)各市(区)可在本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并及时配套相应的本级财政补贴资金。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国家和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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