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疏缓成品油价格上涨对江门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化解油价运价矛盾,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十三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立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具体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不是为应对一次性调价,而是着眼于形成长效运作机制,将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因素,用于稳定出租汽车司机收入不受油价变动影响,不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体现建立长效机制;对应联动,同向运行; 统筹兼顾,合理分担;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操作办法
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是根据90号汽油价格的运行情况而实行不同的价格调控措施。
(一)调整燃油附加费的标准
90号汽油价格在每升3.90~5.68元以内的区域时,实行燃油附加费的临时价格调控措施。
当90号汽油价格在每升3.90元至5.08元时,在市区出租汽车现行基本运价结构(起步价5元/2公里,公里租价2.50元/公里)的基础上,实行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的临时价格调控措施。
当90号汽油价格达到5.08元/升时,在市区出租汽车现行基本运价结构(起步价5元/2公里,公里租价2.50元/公里)的基础上,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至每车次2元。
当90号汽油价格在3.90元/升以下时,取消燃油附加费的临时价格调控措施。
(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当90号汽油价格超过5.68元/升以上时,同时调整出租汽车的起步价和公里租价,并取消燃油附加费。
1、操作原则
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运价油价联动周期。当90号汽油价格超过5.68元/升以上时,以1999年制定市区出租汽车运价时的油价水平2.20元/升作为第一次实施运价油价联动调整运价的基数,按照运价油价联动公式同时调整出租汽车的起步价和公里租价;以后每当90号汽油价格每升调整达到1元(以5.68元/升为基数计,今后基数以此类推),按联动公式确定调整运价;如周期内油价未达到前一周期联动后所设定的油价水平时,则在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2、联动公式
车次起步价调整额=[(起步价里程数+空载里程数÷2)×平均每公里耗油量×(报告期油价-基期油价)]÷载客次数
公里租价调整额=[(公里租价里程数+空载里程数÷2)×平均每公里耗油量×(报告期油价-基期油价)]÷公里租价里程数
公式中有关出租汽车运营指标说明见附件。
三、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或下降到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启动点时,由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行文后实施。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5日起实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出租汽车有关运营指标说明
车次起步价调整额——每服务车次起步价调整数;
起步价里程数——单车日均起步价行驶的里程数;
空载里程数——单车日均总的行驶里程数减去实载里程数;
平均每公里耗油量——单车平均每公里耗油量;
载客次数——单车日均载客次数;
公里租价调整额——超起步价外每公里单价调整数;
公里租价里程数——单车日均实载里程数减去起步价行驶的里程数;
报告期油价——前一轮运价调整后,至拟调整运价时的市场油价;
基期油价——前一轮运价调整时的市场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