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部署,优化和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的要求,我局在《江门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版)》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江门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遇到清单项目变化调整的,以国家、省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江门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