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发改办函[2017]1411号
JMBG2017035
各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7〕131号)要求,我局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废止《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和<江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等3份文件;宣布失效《关于印发江门市低碳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份文件。(详见附件)
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请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对依据本通知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进行清理。
附件:1、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清理目录(废止)
2、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清理目录(宣布失效)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清理目录(废止)
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字号 |
1 |
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和《江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 |
江价〔2010〕177号 |
2 |
关于印发江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江发改价调〔2012〕0766号 |
3 |
关于印发《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江发改价调〔2014〕 536号 |
附件2
江门市2017年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宣布失效)
序号 |
文件标题 |
发文字号 |
1 |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江价〔2010〕8号 |
2 |
关于印发江门市低碳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江发改社会〔2014〕 563号 |
3 |
关于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