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公示
2007年市政府印发了《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府〔2007〕19号)。江府〔2007〕19号文出台以来,对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政府投资项目规模不断增大,上级政策调整等,需对江府〔2007〕19号文进行修订。为此我们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6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市政府大院)综合楼二楼市发展改革局投资科(邮政编码:529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tzk@126.com,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3307581,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017年5月25日
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投资规划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其他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使用国债资金、纳入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赠款等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使用上述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使用非上述资金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领域]
政府投资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条[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五条[审批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中:
(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原则上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二)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办理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其它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信息公开]
政府投资项目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相关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未纳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
符合《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政府投资应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第八条[建设组织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的项目,在代建期间,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园林、维修、特殊装修类项目;
建设单位认为确需自行组织建设,且有能力自行组织建设的其它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可以不实行代建。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明确项目建设组织方式。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九条[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规定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招标方式核准等项目审批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预算,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督、交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
各市(县级)、区政府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其它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编制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9月份,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等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安排建议。
(二)发展改革部门商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建议,并做好投资计划与财政支出预算的衔接。
(三)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
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依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建设单位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其它部门按照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
(二)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已完成投资及主要工作、年度投资安排、年度建设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三)三年滚动计划项目情况;
(四)其他情况。
对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小而散安排,以及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可作为一个项目打捆,并明确总体安排方向和投资规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后,由责任单位按照计划确定具体内容,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要求]
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主要开展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各类审批手续的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部门、行业发展建设需要;
(二)有明确的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匡算等。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开展项目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动工建设的;
(二)初步落实建设资金、征地拆迁计划等建设条件,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预计年内可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的。
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成熟后,具备开工条件,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第十五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计划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按照计划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要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发展改革部门商财政部门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调整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一般应在第三季度开展并完成。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范围不包括对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具体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的调整。涉及具体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的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调整后列入计划。
第十四条[计划效力]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办理项目审批、申请财政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财政、概算审批等部门可依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结算以及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前期费用]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勘探、规划、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设计、评估、论证、招标、征收补偿、三通一平、报建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必需的全部费用。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部门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中垫付,待项目资金落实后归垫。
第三章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编报]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须附财政部门建设资金来源意向性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简化项目建议书程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已列入经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其它各类专项规划、计划的;
(二)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
(三)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
(四)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
属于以上情况,但确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展相关工作,以及特重大项目需要深入研究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按照程序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权限]
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
(一)对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提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不超过计划确定内容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
(二)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建议书提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不超过已批准建设方案内容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
(三)其余情况,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向市政府请示前,可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抄送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及其它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工作]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四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海洋)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用海)预审的情形除外,国土资源(海洋)部门应出具明确的意见);
(三)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及落实情况说明;
(四)招标核准申请;
(五)节能评估文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耗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简化程序一]
项目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且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简化为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审批或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简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程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等进行说明。
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单位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项目概算。
简化为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审批的,需按照第六章的规定,编制、审批项目概算。
第二十二条[简化程序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管理:
(一)为安装购置的设备等进行的零星、小规模建设工程;
(二)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及修缮工程。
第二十三条[简化程序三]
对已列入经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其它各类专项规划、计划,或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行并联办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时,可不附第二十条第(一)、(二)要求的文件。
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须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相关手续未完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权限]
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不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确定的内容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不超过计划确定的内容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不超过已批准建设方案内容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余情况,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向市政府请示前,可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抄送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及其它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
行书府个回复议书的项目,若超出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由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因以下情况之一,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原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须重新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国家、省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按原批准的规模和投资无法满足建成后工作需要;
(二)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三)其它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的。
申请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单位应详细说明原因,并附财政部门对增加投资资金安排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权限]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调整,按照以下权限规定办理:
(一)政府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超出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
(二)其余情况,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公示与咨询评估]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报请市政府研究前须面向社会公示。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必须组织咨询评估。建设单位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完善,咨询评估意见落实情况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并送发展改革部门。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还应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除特重大项目外,项目建议书可不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工作]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并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五章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体要求]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上级政策和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公开申报、择优安排,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贴息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工作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专项规划和工作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
具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须同时执行具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
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按照第十二条之规定,打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申请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建设单位应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备案证(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
第三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批复]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贴息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工作方案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安排情况同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对不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告知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管理]
使用投资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将项目实施情况按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
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投资补助、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投资补助、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概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编制]
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扩大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三十四条[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等作为约束性条件。
经审查,若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超过上述约束性条件,在确保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合理降低建设标准、调整设备选型等,以符合约束性条件;经上述方式进行优化后,若项目概算仍超过估算总投资的,由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查意见中确认。
对按相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若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超过上述约束性条件,建设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进行优化设计,经优化设计后,若项目概算仍超过估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作出说明。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经规划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概算编报]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概算。项目概算应按照相关专业计价依据、概算编制规范,依据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概算送审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概算审批]
项目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权限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项目概算由交通、水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概算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概算或向市政府请示前,可征询市财政及相关部门意见。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资计划下达和预算资金拨付、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依据。
概算审批文件应抄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委托评审]
项目概算审批前,概算审批部门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概算审批部门负责复核定案。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意见,是项目概算批复的重要依据,造价咨询机构对审核结果负责。
概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增加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概算调整]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变更初步设计。确因第二十五条所述之原因,需要调整概算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投资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额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概算审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紧急情况除外)。概算调整审批权限,按照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二)在确保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前提下,经优化设计方案,合理降低建设标准、调整设备选型等方式压减投资后,项目概算总投资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的,须重新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概算调整简化程序]
在不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且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前提下,若能通过使用基本预备费,以及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其中: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调整;若使用基本预备费仍未能解决,需通过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使用情况报原概算批复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的,建设单位须报原批复单位,原批复单位同意后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概算调整申请]
申请调整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调整,须附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它资料;
(五)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它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四十一条[概算审批权限]
概算审批部门按以下情形分别批复项目概算:
(一)如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范围内,由概算审批部门直接批复项目概算。
(二)政府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超出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的项目,由概算审批部门直接批复项目概算。
(三)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方式投资的,若调整后的概算未超过原批准总投资10%且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内,资金已经落实的,由概算审批部门直接批复。
(四)其余情况,由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完成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概算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概算或向市政府请示前,可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章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施工图设计编制]
项目投资概算审定后,建设单位须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算等,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禁止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第四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对相关领域项目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将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概算投资等作为约束性条件。
第四十四条[工程预算编制及报送]
施工图按要求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专业属性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含最高投标限价),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一次性将完整的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一)属于房屋建筑、市政和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须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属于公路、水运、水利专业项目,应依法委托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项目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项目概算,若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的方式调整施工图。经设计优化后,若仍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
第四十五条[工程预算审批]
收到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的施工图预算(含最高投标限价)后,由财政部门自行审核批复,或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批。造价咨询单位对其出具的审核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预算将作为建设单位招标、采购、签订合同、办理基建资金申拨、会计核算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六条[简化工程预算审批程序]
建安费100万元以下且非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其中:
(一)建安费50万元至100万元的工程,建设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将该预算成果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建安费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不需报财政部门备案,且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八章结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结算管理原则]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四十八条[工程结算编制及报送]
项目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敦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初审(属于公路、水运、水利专业的工程结算,也可由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进行初审),然后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一次性将完整的经各方认可的初审结算成果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九条[工程结算审批]
收到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的工程结算后,由财政部门自行审核批复,或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批。造价咨询单位对其出具的审核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结算将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基建资金申拨、会计核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同一个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即从工程概算编制开始直至工程结算初审结束)。
第九章决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决算管理基础工作]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五十二条[决算编报及资料送审]
建设单位须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及时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文件要求,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按以下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一)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
(二)除上述第一点外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须按照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指引要求,归集整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将完整的资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第五十三条[决算审批及监督]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单位报送的符合条件的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财政部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情况实行监督、抽查制度。财政部门每年对当年报送备案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复核,并将评审报告书报市纪委监察、审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十四条[决算批复后工作]
建设单位须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相关部门批复后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经相关部门核定的项目结余资金,其中应上交财政的部分,须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办理资产入账或调账手续,并按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其相应的权属确认与登记手续。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对相关部门核定的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如有特殊情况,按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延长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时间的,上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需完成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十章资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基建资金使用规定,确保基建资金及时、足额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三)对每个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四)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六)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七)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整改并积极完善内部管理程序。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项目核算情况。
第五十六条[合同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各项招标(采购)文件稿、合同稿(含非招标的工程和服务)中合同金额、资金来源、计费依据、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出、签订。
凡各级主管部门制定发布要求执行的规范化、统一格式(含范本)招标文件、合同,建设单位在编制对应的招标文件、合同时应套用既定的模板,并结合项目实际需要详细填写需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内容。
重大项目的各项招标方案须经相关参建职能部门参与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单位所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签订的合同(协议)须及时提交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基建资金使用报批和拨付、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七条[资金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基建资金。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基建资金时,应按要求填写《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由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单位按职责加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符合用款规定的按程序办理拨款。
基建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如无其他特定资金管理要求,则实行基建专户管理。具体区分以下情况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一)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二)未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如项目使用的资金无特殊要求,建设资金一律先拨入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监管的建设单位基建专户,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三)如项目使用的资金有特定的资金管理要求,则按其既定的资金管理要求审批拨付基建资金。
第十一章建设管理
第五十八条[责任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项目法人等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对项目建设投资、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履行合同等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项目风险管理。
第五十九条[招标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咨询、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服务、设备、材料等,须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招标、采购。
第六十条[开工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批复、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公路和水运工程向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向水务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
资金来源已落实,且到位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方可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概算须经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建设资金未能如期、足额到位的,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暂缓建设并做好解释说明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善后工作,待资金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十一条[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预算等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遵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法定机构批准,不得擅自随意调整。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和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经批准的总投资,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前期工作或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紧急情况除外),按规定事前及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投资额调整前期统筹安排工作,尽量一次性提出所有调整需求,避免重复、多次进行项目调整。
第六十二条[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会同项目接管单位等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十三条[项目移交]
在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与接管单位的沟通衔接,充分听取接管单位的意见建议,在项目开工前,将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向接管单位报备。
接管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或之前),对照经审定的施工图,按照接收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按接管单位的整改意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由接管单位负责管养。
项目接管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或之前)未提出整改意见的,视作该项目已达到接收标准,接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接管手续。
在质保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若施工单位逾期不作整改,由建设单位委托接管单位整改,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从项目保修金中扣除。质保期满后,建设单位须会同接管单位等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第六十四条[档案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管理。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五条[项目后评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具体实施主体分为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结论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总体要求]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及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建设其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廉情预警评估系统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相关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有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
第六十七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采取缓拨、停拨或者收回所拨基建资金,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而使用基建资金或改变基建资金用途的;
(二)擅自随意调整投资规模、建设范围和标准,变相搞概算外支出的;
(三)挪用、变相挪用、滞留、虚报冒领或高估冒算基建资金的;
(四)造成安全隐患、质量不合格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不作为、失职、弄虚作假、串谋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经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九条[其它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
勘察、咨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责成其纠正和整改,并处扣减相关费用;所造成的投资损失,一律由责任者赔偿,并由建设单位按合同(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建设单位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违反合同(协议)规定的;
(二)造成安全隐患、质量不合格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挪用、变相挪用、虚报冒领或高估冒算基建资金,拖欠工资、设备材料款的;
(四)不作为、失职、弄虚作假、串谋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经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勘察、咨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的上述行为,依法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第七十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财政部门停拨或收回所拨基建资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与上、下级政策的衔接]
上级对使用国家、省资金的项目,交通、水利、农业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从严管理。
各市(县级)、区政府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县级)、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十三条[实施时间和执行效力]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7〕19号)同时废止。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