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发改社会〔2014〕563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推动我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有利于全社会自觉节能减碳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市本级设立低碳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低碳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江门市低碳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4日
江门市低碳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城市试点建设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有利于全社会自觉节能减碳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推动我市低碳发展,市本级财政设立低碳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131号)和《江门市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江府办〔2012〕10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低碳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低碳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优选扶持项目。同时,竞争性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三)引导带动。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四)突出绩效。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审核、下达项目计划。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定和下达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制定,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本级开展低碳发展的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不列入当年项目计划。工作经费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20%。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区域范围包括市本级及下辖三区。下辖县级市参照本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并取得成效的,市本级专项资金可给予适当鼓励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低碳发展相关基础性和示范性工作。具体包括:
(一)与低碳发展相关的基础性研究和低碳应用技术研发、推广;
(二)补贴低碳产业、低碳建筑、低碳社区、低碳交通、清洁能源、增加森林碳汇和保护生态等示范项目建设;
(三)补助增强全民低碳意识和建立低碳工作体系工作经费;
(四)对积极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落实碳标识等低碳认证制度的单位给予奖励;
(五)市政府要求实施的与低碳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市本级开展低碳城市试点建设的工作经费。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不与市现有的与低碳发展相关的专项资金相重复。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江门市三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的单位。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申报单位应有能力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研究项目: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研究方向、目的、方法和预计成效,预计经费支出;建设项目: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实施前碳排放状况,项目拟采用的减碳措施、技术方法和减碳效果等,预计总投资);
(三)法人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的文件;
(六)配套资金承诺书;
(七)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方式采取部门推荐和项目自荐两个方式。一般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局推荐。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局自荐申报。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论证,择优确定支持项目。业务主管科室根据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评审结果,制定项目计划,报局领导会议决议后联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项目计划在市发展改革局网站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天内无异议的,即确定并下达计划。项目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计划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完成项目进度30%以上的,拨付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的,再拨付另外50%。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单位需与市发展改革局签订合同。
项目单位按合同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在2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进行验收。市发展改革局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以合同内容为依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项目任务的,应在合同规定项目完成时间前1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延期申请。
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项目终止,市发展改革局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单位以后不得申报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低碳节能资金中低碳发展部分,节能部分仍按江经贸资源〔2008〕33号《关于印发江门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