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改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清查、整改措施落实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近期我局发现在工程建设招标环节存在一些倾向性问题,为加强和完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方式报批程序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项目招标第一次招标失败后,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同意后,才能重新组织招标。未经核准审批程序,自行再次组织发布公告招标,失败的,依法认定无效,我局将不受理此类调整招标方式的申报。
二、加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
(一)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格式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根据《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5号)第八条规定,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必须在招标文件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的十五日前送达项目原核准部门备案。
三、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认真执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精神,结合当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各部门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严格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