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江门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江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江价[2007]51号,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的试行情况,以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粤价[2006]131号文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医疗服务价格》的部分项目价格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均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粤价[2006]131号、粤价[2008]127号文统一制定的项目执行。未经批准,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分为三个执行级别:地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最高限价;县(区)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为本级别的最高限价;乡镇(街)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0%为本级别的最高限价。各级别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只允许下浮,不得突破本级别的最高限价。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本标准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分级别收费的项目范围:《医疗服务价格》第一大类“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一般医疗服务、(二)一般检查治疗、(四)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第二大类“医技诊疗类”的(一)医学影像的1.“X线检查”、(五)检验、(六)血型与配血、(七)病理检查;一次性医用耗材材料;人工煎药、煎药机煎药。以上所列项目范围不分级别,统一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最高限价。
四、患者自主选择的医用耗材的收费,按粤价[2008]19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服务价格》属政府指导价,执行对象只包括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立制定,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六、在《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以外,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粤价[2006]227号)的规定报批。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粤价[2006]131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医疗收费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江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后)
2、《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
江门市物价局江门市卫生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