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江门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江府〔2017〕28号,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实施近五年,使我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规范、合理,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和执行简便、易于操作,实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原《管理办法》于2023年1月实施期满,加上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储备管理的政策措施,2019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典》、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施行,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亟需修订;同时,国家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陆续出台了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等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需要据此对原《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一步进行完善,修订《江门市市储备粮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蓬江区、江海区储备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县 (市、区)储备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
三、《管理办法》框架结构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市级储备粮管理部门职责。
(二)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和轮换具体要求和操作。
(三)第三章 储存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承(代)储企业、储存管理、储存仓库、储存质量、安全制度等要求。
(四)第四章 动用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动用预警、预案建设、动用等具体操作及补库要求。
(五)第五章 财务和统计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费用管理、费用拨付、超支处理、贷款管理、入库成本、保管损失损耗和统计要求。
(六)第六章 监督检查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监管部门职责、承(代)储企业配合监管的义务。
(七)第七章 法律责任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监管部门、承(代)储企业等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第八章 附则
明确了社会责任储备要求,确定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四、《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蓬江区、江海区储备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职能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三)关于储备粮储存年限
储存年限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及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大米、面粉、食用油等成品粮(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
(四)关于储备粮轮换架空期
市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轮换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五)关于储备粮代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市级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也可以由承储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制定代储企业选定标准和原则,对委托代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
(六)关于储备粮储存保管要求
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必须严格实行政府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分离,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可以实行市外异地储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七)关于储备粮动用要求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八)关于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
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九)关于审计机关监督职能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十)关于社会责任储备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咨询电话:0750-3832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