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图解:《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2〕0020号) 。
二、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人员。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由市统一确定。补贴标准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测算的补贴标准不足30元/人·月的,按30元/人·月发放;超过30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五、联动方式
当月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市发展改革局牵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联合发文至各县(市、区)政府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本县(市、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社会资源、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按文件要求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六、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要对当地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定补贴对象,防止漏发、重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发生。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
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我市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调查局江门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联系方式: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3278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