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稳投资若干工作措施(2020~2022年)》的通知
新闻发布会:《江门市稳投资若干工作措施(2020—2022年)》印发 22条干货着力解决投资痛点堵点
《江门市稳投资若干工作措施》
文本
一、制定背景
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经济下行的压力和严峻形势大大超出了预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作用,全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订《江门市稳投资若干工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
2.《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20〕100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8.《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做好稳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20〕234号)
9.《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
10.《江门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江府﹝2020﹞10号)
11.《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33号)
12.《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9〕23号)
1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江门人才岛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府〔2019〕19号)
1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
15.《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7〕19号)
16.《 关于印发<江门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49号)
17.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的通知》(江科〔2020〕38号)
18.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江金函〔2020〕21号)
19.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 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建〔2019〕294号)
20.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的扶持措施>的通知》(江商务资服〔2020〕27号)
三、主要内容
《措施》重点围绕今年目标任务、展望未来三年发展,从扩大有效投资,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做强平台载体、激活投资主体、降低投资成本、强化要素支持、优化投资环境、开展以投资论英雄活动等六个方面共22条措施。
(一)工作目标。今年首批推出10平方公里启动全球招商,加快重大产业项目和城市品质提升项目建设,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40亿元以上。到2022年,全市累计招商引资额超30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突破6600亿元。
(二)具体措施。一是做强平台载体,主要围绕我市投资的重大载体,提出了高质量建设银湖湾滨海新区、江门人才岛等重大发展平台,推动五大万亩园区等工业园区提质增效的措施。二是激活投资主体,主要围绕投资主体的不同,提出激发政府、民间、国企和村集体投资活力的措施。三是降低投资成本,主要围绕支持新项目落户和现有企业做大做强,提出了新落户奖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工改工”和工业厂房开发经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措施。四是强化要素支持,主要围绕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提出了支持企业融资、盘活低效土地、创新发展的措施。五是优化投资环境,主要围绕加快审批和暖企,提出了全力加快项目审批速度,提速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深入推进“暖企业、促投资”行动的措施。六是开展以投资论英雄活动,主要是围绕政府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工作,提出了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抓好招商引资、做好要素保障、强化协调和督查考核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四、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