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对全局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局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确定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议,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条建立党组会议制度,包括党组会议、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通过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党组成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党组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和决定全局的重要事项。
(三)做好全局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团结带领全局党员和非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指导局机关和直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支持局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
(六)切实加强党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九条党组书记负责组织党组活动,协调党组各成员的工作。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党组工作。
第十条党组其他成员要服从全局,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关心,提供意见和建议。党组其他成员应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党组设机要秘书(简称党组秘书),由人事科科长兼任。
第十二条党组秘书会同相关科室开展工作:
会同办公室协助局党组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党组会议有关会务工作和党组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检查督促党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承办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交办的有关党组工作其他事项。
会同人事科协助党组处理有关干部人事工作,并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组织干部人事有关工作,负责党组会议干部人事议题。
会同机关党委协助党组处理党务、意识形态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组织传达学习党的政治、思想、宣传、文化、廉政建设等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会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执行党章的规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在全市发展改革系统贯彻落实,自觉维护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权威。局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党组成员要自觉接受党的政治纪律约束,政治立场坚定,敢于担当。
第十六条党组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并进行表决。重视并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十八条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须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每位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党组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非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秘书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人事科科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党组会议
(一)党组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全市发展改革工作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干部人事问题,局机关及直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重要工作、党的建设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如下:
(1)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安排;
(3)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4)人员招录、调动、挂职、轮岗及奖惩等事项;
(5)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6)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年度预算重大调整,单笔20万元以上(含)金额的经费支出;
(7)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或资金分配事项;
(8)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9)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
(四)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党组会议,主持人还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对党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五)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六)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等事项,党组成员应充分讨论,党组书记应最后发言。
(七)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八)党组会议应印发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起草,党组书记审定签发,党组成员传阅。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保管。查阅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登记;查阅党组会议原始记录本,原则上须经党组书记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党组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向各支部通报。
(九)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把党组的决议贯彻落实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决议实施完毕,负责组织实施的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
决议实施中,应当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党组秘书负责督办,提请分管的党组成员和负责科室提供实施情况,并及时汇总向党组书记反馈。
(十)党组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组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会议召开之前,由机关党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分类整理,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党组成员反馈并在会上通报。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撰写发言提纲。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局党组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要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议总结要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及直市机关工委。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五)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
(一)党组中心组学习采取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辅导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时事、政治和发展改革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必要时可增加学习内容和次数,也可召开扩大会议进行学习。
(二)局党组应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开展调查研究。
(三)党组书记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
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四)局机关党委要切实履行职责,为中心组成员学习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三条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四条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发展改革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二十五条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六条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党组应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派驻纪检组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第六章 党组文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党组文件按照局公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党组文件的收文、登记、批办、传阅等统一归口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党组收文,普通文件可通过办公自动化( OA)系统流转;涉密文件或内容较为敏感文件由负责科室或单位直接呈批。
第三十条党组书记负责党组日常文件的阅批、签发,办公室、人事科、机关党委根据职责负责党组书记批示的跟进督办。党组收文需党组成员传阅的,经党组书记批示后,及时安排传阅。
第三十一条党组发文由承办科室或单位拟稿,呈党组书记签发,必要时,可先呈党组其他成员审核。
第三十二条党组印章由人事科负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