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度,加强发改业务工作的衔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议制度
(一)召开方式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书记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二)议事内容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讨论和议定下列问题:
(1)党组成员分工;
(2)需以党组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
(4)人员招录、调动、挂职、轮岗及奖惩;
(5)局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年度预算重大调整,单笔20万元以上(含)金额的经费支出;
(6)局掌握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或资金分配事项;
(7)局长办公会议提交审议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
3、审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情的处理意见。
4、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
5、听取局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需决定的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6、听取局党组成员的工作情况汇报和建议,对党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7、其他需要局党组讨论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1、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时间,由人事科协调听取党组成员意见,最后由党组书记确定,一般在会前1天通知,会议所需有关书面材料由人事科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党组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临时动议干部提拔任用事项。
2、党组会议一般由人事科负责人记录。会议上各种意见应必须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3、党组会议原始记录于下一年度的3月份前归档,永久保存。
(四)表决方式
党组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不同的表决形式,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五)议事纪律
1、党组会议决策一经做出,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有新情况表明该决定不当,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由个人或联名向党组书记建议,但在党组会议未做出新决定之前,原决定应该坚决执行,不得在言论上和行动上公开表示反对。如有不遵守、不执行党组决定的,或未能按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2、对于应当经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党组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导致失误的,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3、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追究与会泄密者的责任。
4、党组决策一经做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召开方式
局长办公会议是对需由局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议事制度,是本局在业务工作方面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的重要形式。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或星期五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
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其它副处以上局领导参加,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同志、纪检监察干部列席会议,必要时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三)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大工作部署,结合本局情况,对上级决策或要求提出实施意见;
2、审议拟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上级部门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包括:本局负责草拟的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城建项目计划,重要的立项审批事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事项,重要价格收费政策的制定或调整,重大价格案件的审查,单笔5万元以上(含)金额的经费支出,其它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否定等;
5、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6、其他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会议程序
1、局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2、推行议题会前协调把关制。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要由分管局长牵头会同相关科室行讨论研究,基本形成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如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要将不同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类,找出不同意见原因,提出比较成熟的倾向性意见,向局长报告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专业性较强的事项,需提供专家意见。
3、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和整理,报局长审定。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办公室要提前报送各位局领导。
4、会议由议题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会议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的会议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充分酝酿,交换意见,最后做出决定。
6、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撰写有关会议纪要。
(五)其他事项
1、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须向局长履行请假手续。对未能出席局务会议的局领导,由办公室向其通报局长办公会议的内容。
2、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督促相关责任科室做好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及时向局长报告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局务会议制度
(一)召开方式
局务会议是本局部署、讨论、汇报工作等事项的重要会议。局务会议不定期召开,一般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1次。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二)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
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各局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需要时邀请专家、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参加。
(三)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和学习国家、省、市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
2、研究制定本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3、通报本局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重点任务和督查督办任务的完成情况、重要事项的处理情况,听取有关科室的专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4、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其它事项
1、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各科室负责人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须向局长履行请假手续。经局领导同意,不能出席会议的科室负责人可委托本科室其他同志参加。对未能出席局务会议的局领导,由办公室向其通报局务会议的内容。
2、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
3、局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抓紧落实。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汇报工作落实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