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规范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活动,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党员、群众、纳税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本制度自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