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综〔2020〕90号
驻江门各市(区)各隶属海关,各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 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 强化政策宣传,确保落实到位。各地财政、海关、税务
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扩大宣传效应,确保 有关增值税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工作协调,提升管理质效。各地海关、税务部门通过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定期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情况,强化过程监督,夯实管理基础。
三、加强问题收集,及时反馈信息。相关政策贯彻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江门市财政局、江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反馈。
(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市财政局黄肖明、3501731;江门海关李碧仪、3263383;市税务局温莹莹、3278256)
江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馆。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