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预〔2020〕23号
各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辖内各支行:
为做好中央、省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后有关税收和预算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预﹝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地方分担机制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市县应分担部分(25%),按原体制由企业所在地负担,即市与区(市)分担比例均维持不变。
(二)具体操作时,对我省承担的50%部分,其中35%由省级财政垫付,其余15%部分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根据省对我市调库金额再清算,同步核定我市各地实际应分担额,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调库(期间为上轮已调库月份次月至本轮调库上月),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调给市财政,或由市级财政调给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
二、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照中央50%、省级35%、市级15%填列。
每个季度终了后及2月、5月、8月和11月,税务部门将留抵退税清单、市国库部门将调(退)库清单或报表提供同级财政局。
三、关于财政调库
根据分担机制和实际发生退库垫付情况,核定各市(区)应调库数额,分别由市财政和各市(区)财政发起,统一由同级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
(一)各市(区)财政部门调库。
2月、5月、8月和11月,在市本级调库至省级或省级调库至市本级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2月、5月、8月和11月当月内),企业所在地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本地区应调库数额,向同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科目,将企业所在地市(区)财政已分担额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区县级调整为市级。
(二)市本级财政部门调库。
2月、5月、8月和11月,在市本级调库至省级或省级调库至市本级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2月、5月、8月和11月当月内),市财政局根据清算核定的应调库数额,向江门市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科目,将企业所在地市(区)财政已分担额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市级调整至区县级。
四、加强留抵退税监管
市财政局以抽审的方式对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发现虚报留抵退税额、未按规定审核、未按规定调(退)库、未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等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2020年3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