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4〕4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江府〔2023〕2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江门市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7日
江门市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围绕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扎实有序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在奋力构建新时代侨都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粤涉农办〔2023〕4号)以及《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江府〔2023〕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生态宜居和美乡村建设、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等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纳入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乡村产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储备成熟度等情况确定,重点用于江门市生态宜居和美乡村建设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和使用坚持“坚持导向、突出事权、做实项目、科学分配、激励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以提前储备和做实项目为重点编细编实年度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坚持导向。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牵引,以推动农村具备更好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集中保障中央、省和市部署的重要任务。突出村集体主体作用,优先支持村集体主动谋划、主动作为,聚焦群众反映强烈、受益面广泛、联农带农效益显著的项目。
(二)突出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对归属不同财政事权的不同领域采取差异化思路。对共同财政事权采取各级共同筹资;对县财政事权以县级筹资为主、市级奖补为辅,杜绝市级大包大揽。
(三)做实项目。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要求管理,推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项目成熟度。突出群众参与,资金使用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为前提,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四)科学分配。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和项目审批权限等要求,科学合理规范项目申报原则及要求、资金分配要素等。着力保障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围绕生态宜居和美乡村建设集中发力,不留“硬缺口”。
(五)激励引导。强化激励引导,树立全市乡村建设“一盘棋”理念,增强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感,集中保障中央、省和市规划目标任务完成。引导各地创新专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有关事业,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六)规范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绩效评估、实施监控、验收考评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和加强财会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用于确认为市级(含市级有分担责任的)财政事权的事项。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
(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提档升级项目。
(三)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
(四)乡村建设示范创建行动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可在上述范围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适当调整,用于需要其他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但不得用于:
(一)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相关项目建设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除外,例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活垃圾运输工具)。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企业担保金。
(十)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十一)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新增村级债务。
(十二)给予村民作为“三清三拆三整治”等补偿。
(十三)购买外地名贵树种。
(十四)其他与生态宜居和美乡村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资金用于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资源化处理利用等;农村“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村域内村庄绿化美化,农村“四小园”建设;村内环境微改造、精提升;村域内乡村风貌局部微改造等。
第六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提档升级项目资金用于农村道路提档升级工程,自然村村内道路建设及管护、运营;村域内实施的与农村规模化供水和一体化供水建设相关饮水保障、水质提升、消防取水设施建设;村内道路、公共场所必要的公共照明设施;以及应当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等。
第七条 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用于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品牌创建,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乡村振兴融资等。
第八条 乡村建设示范创建行动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百千万工程”典型村培育;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县、镇、村创建;美丽庭院示范创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等。
第九条 项目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
(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市农业农村局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和发布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扶持项目资金申请,组织专家或集体研究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确定。
1.市农业农村局提前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明确项目申报细则及要求,申请资金应提交的书面材料等,并在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公布。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2.申报程序和要求。
项目条件:拟实施区域所在行政村本年度内出现以下行为,本年度不得申报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不遵循县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随意安排建设项目。
(2)不尊重农民意愿搞建设,代替农民选择建设项目。
(3)机械照搬城镇模式搞建设,脱离农村实际,破坏本土特色、乡土气息、乡村风貌等建设项目。
(4)在不具备条件的农村盲目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拆建、大开发等建设项目。
(5)在少数农村重复投资建设,搞“造盆景”“垒大户”“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白改黑”“门墙亭廊栏”的建设项目。
(6)出现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或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7)违规占用耕地挖塘养鱼或占用河道围塘养鱼的。
(8)未按要求完成撂荒复耕任务或出现新增撂荒的。出现新增耕地“非粮化”情况的。
(9)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符合项目条件的市直单位编制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县级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符合项目申报资格条件的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以公文形式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申请,组织项目审核,可按申报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讨论,分析评定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批复,留存备查),确定承担单位,上报请示件、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通过对项目前置审核并反馈审核情况,采取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分配方式,确定拟扶持入库项目,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3.拟入库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全面推行公开办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二)按因素法进行分配,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的管理方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并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在“任务清单”范围内遴选项目实施。分配因素包括:
1.基础因素,主要包括行政村常住人口数、村委会个数、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粮食产量、畜禽存栏量出栏量、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秸秆利用资源量等。
2.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3.地区因素,主要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等。
基础、任务、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作具体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储备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围绕乡村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局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每年及时对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实施的项目进行清理退出。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根据项目审批主体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预算管理工作时间要求组织市有关单位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报批流程及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具体申报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在项目入库申报通知(指南)中明确,并加强对县(市、区)申报项目的审核,确保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合理、项目实施可行、支出使用及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个预算年度按照项目实施必要性、迫切性、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严格执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于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按照《江门市市级财政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财预〔2020〕42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绩效评估,结合每年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报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步设定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市农业农村局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定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年6月底前整理当年度实施项目的申报情况、12月底前整理当年度的所有项目调整情况向市财政局通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除应急救灾和据实清算资金外,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其中,属于市本级支出的,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属于转移支付支出的,分县(市、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带项目办理提前下达。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集体审议,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任务”的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体现中央、省、市工作要求。绩效目标应全面合理可达到,以部门整体支出核心绩效指标体系为基础,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衡量、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构成。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大年度预算审议通过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应按预算法规定在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专项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等数据信息。市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及系统数据信息确认无误,且经审核符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专项资金后,应按预算法规定及时办理预算转下达和资金拨付。属于县(市、区)确定具体项目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或资金分配滞后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市财政统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严禁以拨代支、虚假提高资金支付率。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有需要调剂的,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超过20%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其中:对于采用“项目法”管理的项目资金,项目调剂预算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商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对于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任务清单”范围内项目调剂预算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任务清单”范围外具体项目调剂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商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各级预算用款单位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按各级支出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研究、分析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排查工作,防止资金沉淀。对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有关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资金调剂、收回等。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验收考评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年度终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构建“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绩效管理闭环责任机制。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用款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承担主体责任,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用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对专项资金相关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对相关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县(市、区)要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以及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的事项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专项资金计划分配方案,包括资金分配方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预算、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依照职责开展信息公开。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市级用款单位和县(市、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跟踪监管;对项目支出进度情况进行通报;依照职责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对保留市级资金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资金调整变更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及时转下达和资金足额拨付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管理,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依照职责开展信息公开等。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七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绩效自评,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不符的,以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