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4〕4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3〕192 号)、《关于做好中央提前下达2024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不含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农农计〔2024〕8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计〔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报送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函》,现将江财农〔2024〕27号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绩效目标调整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百千万工程”典型村选树项目,按粤农农计〔2024〕8号规定内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且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比例等,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明确不少于20%资金用于补改投试点项目。
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按粤农农计〔2024〕19号规定内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利用现有资产创新运营模式,探索采取直接运营、委托经营、出租经营、入股经营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集体资产等,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明确不少于20%资金用于补改投试点项目。
三、请各县(市、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市农业农村局,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业务主管部门。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