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4〕32号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对《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批示要求,现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通过2023年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列202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功能科目,洪涝灾害方向支出列“22407 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支出”相关项科目,地质灾害方向支出列“22406 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项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
二、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救灾补助,其中,洪涝灾害救助资金优先用于受灾人员应急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等。请认真落实《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请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请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安排表
2.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