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社〔2024〕2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3〕342号)的有关规定和《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分配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函》的分配意见,现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下的项级科目。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并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县(市、区)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调整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情况表
2.绩效目标表
3.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