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4〕2号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153号)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报送2024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江自然资函〔2024〕4号),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下达2024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具体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相关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本次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4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弥补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等相关支出。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详见附件2),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1.下达2024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安排表
2.项目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印发